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隐匿或损毁,对其财产作出限制或强制措施的一种特殊程序。而暂停支付则是指在诉讼保全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行为被阻止或延迟进行。
在我国的《中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诉讼保全暂停支付的期限。根据该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案件受理后作出诉讼保全的决定,并且向被执行人发出暂停支付通知。被执行人收到暂停支付通知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停止支付相关款项。
那么,诉讼保全暂停支付的期限具体是多久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
“收到诉讼保全决定书的被申请保全财产持有人、债务人和其他人,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保全财产的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被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拒绝提供财产保全的持有人,除现场强制执行外,由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法官根据被保全财产和行为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决定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5日以内通知后供。”
也就是说,被申请保全财产的持有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收到诉讼保全决定书后,必须在5日内停止支付相关款项。同时,如果被申请保全财产的持有人对此存在异议,也需要在收到决定书后的5日内提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暂停支付的期限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比如,当被申请保全财产的持有人对于保全决定书存在异议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暂停支付的期限。
总的来说,诉讼保全暂停支付的期限为5日。被执行人必须在该期限内停止支付相关款项,以确保诉讼保全的有效进行。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支付,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