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实施法院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受理原告申请对被告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并符合申请条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予对被告采取以下诉讼保全措施:
1. 扣押被告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产一栋,房产所有权证号为XXXX;
2. 冻结被告名下在XXX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XXXXX元;
3. 查封被告名下机动车(牌照号码:XXXX)。
二、被告不得转移、变卖或以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被保全财产。
三、被告提供担保的方式不得解除原告所申请的诉讼保全措施。
四、本案的诉讼保全期限为XXXX。
五、承办本案的法官应当在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进行相关核实,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本院。
六、对本判决不服的一方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上诉。逾期未提出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保全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