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北京市XXXX人民法院
裁定日期:XXX年XX月XX日
案号:XXXXX号
原告:
被告:
根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追索权的事实和理由充分,该诉讼保全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应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对诉讼保全申请提出的异议,经审查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决定作出如下裁定:
1. 准许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
2. 被申请人在XX期限内履行担保责任;
3. 若被申请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担保责任,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向北京市XX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