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执行完毕会解除保全吗
保全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采取某种行为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保证诉讼权利得到有效实现的一种措施。而执行完毕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申请的保全措施顺利取得预期效果并达到其目的。
那么,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措施后未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已经判决生效的义务,会导致保全失效吗?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在要求保全后未提起诉讼或者提起诉讼后撤诉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本次诉讼不再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保全。”这意味着,只有主张权利的一方放弃了保全,或者主动撤销了诉讼,或者诉讼发生其他终结情形,才会解除保全措施。
换言之,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拖延执行、逃避义务的行为,并不会导致保全措施的解除。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持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查封等措施。
然而,虽然保全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未完成义务而解除,但另一方面,如果保全期限届满却未立即提起诉讼,则有可能失去保全措施所带来的效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保全裁定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未予执行的,善意第三人取得被裁定财产时,可以成为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在保全期限届满后15天内,如果一方当事人仍未提起诉讼,并且其他人以善意方式取得了被保全财产,那么该善意第三人可以成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此时原来的保全措施将失效。
因此,在进行诉讼保全时,一方当事人不仅要及时申请保全措施,还要确保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能够及时提起诉讼,以保证保全的效果。
总之,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履行完毕已经判决生效的义务,并不会导致保全措施的解除。保全仍然有效,法院会继续保持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查封等措施。但是,一方当事人应当注意,在保全期限届满后15天内如有必要及时提起诉讼,以避免失去保全措施所带来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