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费谁出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能需要申请保全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保全措施是指通过法院的介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暂时冻结、扣押或者限制对方财产的行为,以确保最终判决的有效执行。
然而,保全措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保全费等。那么,在民事诉讼中,保全费应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费属于诉讼费之一,即由提起诉讼的一方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某个原告申请保全措施,则原告有责任支付相应的保全费用。
然而,对于无力支付保全费的当事人来说,是否有其他途径能够获得帮助呢?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法律认可了财产保全案件免交担保金额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申请不缴纳保全费用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的情况。
具体来说,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免交或者减免保全费:
1. 当事人因为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等原因无力承担保全费用的;
2. 当事人适当提供财产转让凭证,证明其已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让给其他人并不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的;
3. 当事人适当提供有债权人应先受偿的财产,证明其已将财产拨付给合法的债权人的;
4. 其他需要减免或者免交保全费的合理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免交或者减免保全费应当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及时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说明。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案件性质等因素做出裁定。
总体来说,民事诉讼保全费由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承担。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免交或者减免保全费。这就为那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使其能够平等地享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