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书(六)
尊敬的法院:
我系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特此向贵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我认为原申请人所提交的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存在以下情况:
一、保全申请无事实依据
根据我收到的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原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仅凭主观臆断就对我进行了保全申请,对于其所谓的损害和紧迫性等等问题并未做出准确而具体的说明。
二、保全申请不符合保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保全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二、债务人将财产转移,或者灭失可能,使得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然而,原申请人所提交的保全申请并未能证明其具备以上任何一项条件。
三、保全申请对我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原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对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干扰,无论从经济损失还是精神压力方面都给予了我极大的困扰和痛苦。如继续执行该保全措施,将进一步加重我的负担。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院立即解除原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并恢复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