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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能否两次诉讼保全
发布时间:2023-11-04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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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能否两次诉讼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案件被不同当事人以不同理由进行多次诉讼保全的情况并不罕见。然而,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然引起了争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临时采取的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正常情况下,一次保全应该足够满足当事人的需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当事人可能认为一次保全无法满足其目的,因此选择再次申请保全。那么,这种重复申请保全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案件不能二次申请保全。这又包括什么情况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判决、裁定即时生效的案件,不能再次申请保全;对于已经辨明且当庭宣判不需要保全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次申请保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当事人常常利用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司法工作的疏漏等因素,钻空子进行重复申请保全。对此,《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被请求人已经履行了一次保全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已经提供了担保以抵押被请求人可能由此受到的损失,那么再次申请保全的请求将被驳回。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对于恶意滥用诉讼权的当事人,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制裁。如果当事人以恶意目的多次重复申请保全,法院有权采取情节轻重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罚,例如罚款、责令停止滥用等。

综上所述,虽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多次申请保全,但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同一案件不能进行两次诉讼保全的申请。重复申请保全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将被法院驳回,并可能面临司法制裁。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妥善合理地运用保全措施,避免滥用诉讼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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