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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保全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3-11-04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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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请求进行保全措施时,法院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批准该请求。然而,有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驳回诉讼保全的请求,这种决定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依据的。

首先,在民事诉讼法第96条中明确规定了一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驳回保全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申请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据;
2.对于请求禁止侵害人身权益的保全措施,申请人未经合法事由且不费力气地违反了法律或者在获得保护之前采取违法行为;
3.申请违法或者滥用法律程序追求非法目的,滥用保全,扰乱公共秩序;
4.通过索引和执行其他已经存在讼争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继续具有滞纳费的传票国家,即有迫切的编码需要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决定是否驳回保全申请。

其次,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也有规定,特定情况下可以驳回诉讼保全的请求。
在刑事诉讼法第69条中明确规定了一些驳回保全申请的情形,包括:
1.保全的目的已经得到实现;
2.保全申请人无权提出这一要求或者根本不成立;
3.保全申请的内容与案件没有关系;
4.保全申请是滥用保全权利或者追求违法目的等。
而在行政诉讼法第55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
1.申请内容不属于行政裁决范围,或者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诉讼制度应当适用的情形;
2.必需使当事人适用相对方的行政被执行的决定质疑无效,并直接向行政审查机构提出行政程序。行政机关不存在检察院依法代表公益时应当对该方面提出撤回保全措施解除请求,处理原被告可分别被诉通过责任交付等补救措施提出异议但必须放弃在审查是有不当投诉指令的情况下撤回保全申请,通过这些规定,刑事和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设定了驳回保全请求的法律依据。

最后,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审理保全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即使缺乏一定的证据或其他必要条件,法院可以根据事实情况酌情裁量是否批准保全措施。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权衡当事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做出合理的判断。

总之,法院在判断是否批准保全申请时,会参考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种法律设定了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驳回保全申请的法律依据,而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也有权酌情批准保全措施。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相关证据来做出决定,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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