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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调解书能否解除保全
发布时间:2023-11-04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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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调解书能否解除保全

在司法领域中,保全措施是指在争议案件未终结前为保障一方权益而采取的必要举措。当诉讼或仲裁程序无法在短时间内终结时,保全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然而,一旦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其他形式的调解协议,保全措施是否仍然有效呢?特别是在出具调解书后,是否能解除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有些观点认为,一旦出具调解书,以调解内容为依据,保全措施应该立即解除。因为调解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它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被调解的争议,调解文书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执行,并具有法律强制力。"

然而,也有不少意见持相反观点。他们认为,调解书只是一种合同文件,与保全措施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因此,调解书的达成并不具备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效果。他们认为,只有法院出具的具有强制力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才能解除之前的保全措施。

针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21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等方式消除争议后应及时解除。"

从这一解释来看,出具调解书后是可以解除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的。因为调解书本质上是一种调解协议,它代表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解决达成了共识。根据法律的原则,一旦达成协议,当事人应该积极配合执行。

然而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首先,在调解书尚未送达的情况下,如果保全措施被解除,而最终调解结果未能达成,将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其次,即使调解书已经送达,但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未能履行,也需要申请人重新采取保全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旦出具调解书,应该尽快解除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但同时需要注意,调解书必须已经送达且执行义务完全履行后,方可解除保全措施。

总而言之,在出具调解书后解除保全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在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决策,并避免对当事人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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