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产生的费用。一般来说,诉讼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支付保全费用。这是因为,申请保全措施旨在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并给法院增加了工作负担,所以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申请人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的保全费用。例如,如果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而被申请人后来又获得胜诉,那么根据《民诉法》第109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退还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保全费用。
此外,根据一些地方性法规或司法解释,对于恶意滥用诉讼保全制度的申请人,法院可以要求其承担被申请人因保全而产生的费用。这一举措旨在惩罚滥用诉讼保全制度的行为,维护法律秩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保全费用仅指程序上的费用,例如公证费、律师费等,不包括实际执行保全所需的费用。如果需要执行保全措施,执行费用由执行人承担,而不是申请人。
总之,一般情况下,诉讼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申请人恶意滥用诉讼保全制度或保全申请被驳回后被申请人获得胜诉,被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的保全费用。这种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诉讼保全制度的正常运作,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