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续封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经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对原申请人财产的损害或可能进行转移、变卖等行为的情况,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作出以下裁定: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事实予以查封,并依法通知保管部门将该房产移交给被指定的管理人员。
二、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制被申请人对账户内资金的支取与转移。
三、被申请人应立即停止向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转移、变卖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有关法律条款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了防止被告可能转移、变卖、毁损或者丧失以逾争议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本案中,经审查相关证据,确认被申请人存在将原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转移、变卖等行为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要保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免受到损害,可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根据本案情况,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不受侵犯,特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并冻结其银行账户。
结语
以上是本院对于诉讼保全续封的裁定,请被申请人严格遵守上述限制,若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对该决定有异议,可向本院提起上诉。
XX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