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满意一审法院对其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提起上诉,请求上诉法院对一审裁定进行审查和复议的一种法律程序。在我国,诉讼保全复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7条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复议。这其中,“基层人民法院”指的是初级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指的是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仅限于对基层法院的裁定不满时,才能申请诉讼保全复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诉讼保全复议的条件。当事人需要在接到基层法院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请,并且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其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明确对基层法院原决定的不满意见和复议请求,附上基层法院的诉讼保全裁定书及复印件。此外,当事人还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申请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诉讼保全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并提供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的事实、理由、证据以及已取得或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依据。同时,被申请人还可以对基层法院的裁定进行解释和辩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保全复议并不会中止对主体诉讼的进行。也就是说,在诉讼保全复议期间,主体诉讼仍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过,如果诉讼保全复议的结果对被申请人不利,即法院对诉讼保全复议裁定同样支持申请人的主张,那么该裁定将对主体诉讼产生直接影响。
诉讼保全复议的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给予了当事人在诉讼保全措施裁定上一定的回旋余地,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