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管辖法院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一些措施来暂时阻止被诉行为的发生或者保护财产免受损失。在进行诉讼保全时,必须确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但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地方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处理该类案件的法院受理。
首先,我们来看看普通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具有低额经济利益纠纷以及亲属间的纠纷享有一审管辖权。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其次,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具有较高价值的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一审案件,这些案件的标准往往与基层法院比较高。因此,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的诉讼保全案件具有重大价值,可以选择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
地方性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具体领域的特点设置的专门法院。例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都属于地方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如果发生涉及到特定领域的诉讼保全情况时,可以向相应的地方性法院提出申请。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专门处理诉讼保全案件的法院。例如,对于涉及金融、证券等领域的争议,可以向相关的金融法院或者证券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管辖法院的规定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地方性人民法院和专门处理特定领域案件的法院。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