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能否复议
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一方的合法权益,采取一定措施或者作出一定禁止命令,以起到维护案件正常进行的目的。而解除保全是指当被执行保全措施的一方认为其权益受到了侵害,希望能够撤销或变更该保全措施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后得到解除。
然而,是否可以对保全措施的解除进行复议却有不同观点存在。一些专家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4款规定:“对于裁定不予保全、未经申请人同意直接解除保全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此可见,只有裁定解除保全或裁定不予保全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复议。
然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审查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变更或执行保全的裁定,再审庭应认为经合理举证其财产没有受到损害等情形之一时,可以处理或者解除执行保全。”这意味着,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当事人如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在财产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时,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除保全。
所以,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保全能否复议仍存在争议。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解除保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复议;另一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未受损害,法院也有权解除保全。因此,具体的判断需要考虑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司法实践中的综合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