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续封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故意转移财产,存在潜在的风险,需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法院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
1. 户籍地址:被执行人张某,男,户籍地址为xx市xx区xx路xx号。
2. 资产限制:被执行人所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均被暂时限制,不得对外处置。
3. 出境限制:被执行人限制出境,须经本法院批准方可离境。
二、对涉及财产的第三人进行通知
1. 通知银行:各银行、证券公司应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在贵机构的账户,并不得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操作。
2. 通知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不动产,并不得转让或抵押相关不动产。
3. 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各车辆管理部门应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机动车,并不得进行相关过户手续。
三、执行期间
1.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2. 被执行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3. 对违反限制措施的行为,本法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裁定。
xx市人民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