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案号为XXXX。根据关于财产保全诉讼费退费的相关规定,我特此向贵院提出申请。
首先,我在XXX年XX月XX日提起了财产保全诉讼,并按照法院工作人员要求缴纳了XXX元作为财产保全诉讼费用。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调查和核实,我发现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处于不足的状态,无法满足诉讼请求中所要求的财产保全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当判决、调解生效后,需要对已支付的诉讼费用进行退还。在本案中,由于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满足财产保全标的额,判决生效后,我希望能够予以诉讼费用的退还。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我在本案中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故贵院应当根据该规定,给予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并将我缴纳的诉讼费用退还。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次财产保全诉讼费退费属于合理合法的请求。同时,我在此声明,如有与事实不符或虚假陈述,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请贵院审核并给予诉讼费的退还,以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再次感谢贵院对本案的关注和处理。
原告: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