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费诉讼中未请求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常会就某项特定请求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然而,有时候在保全费的申请中,当事人却没有明确提出该请求,这给后续的审判程序带来了一些困扰。
保全费是指为了实施诉前保全措施而支出的费用,如申请冻结财产、查封房产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当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全费用。保全费用通常由申请人支付,并在最终判决结果中由败诉方承担。
然而,在实际诉讼中,有时当事人并未在诉讼申请中明确提出保全费的计算和请求。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解释,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保全费的费用数额和请求,法院也有职责进行核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对保全费进行核定,并在判决中将该费用列入支出范围。因此,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具体请求,法院仍然有权核定保全费用。
其次,法院在核定保全费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保全费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在核定保全费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申请内容、财产状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并依法予以确定。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保全费数额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院核定保全费后,当事人如对数额有任何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异议。否则,将视为默认接受核定的保全费数额。
综上所述,尽管保全费未被明确请求,但法院仍有职责进行核定,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当事人在保全费计算和请求方面需要注意,及时提出异议以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