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诉讼保全 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规定,原告对被告提起的侵权案件,请求法院采取追加诉讼保全措施。经审查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作出如下裁定:
一、准许原告追加诉讼保全的申请。
基于原告递交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结合本案事实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存在一些故意隐匿财产的行为,因此应当允许原告追加诉讼保全措施,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责成被告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执行。
为保障原告的权益,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追加诉讼保全责任,将所隐匿的财产全部披露并解除原告的财产冻结、查封等处置措施。
三、对未按时履行义务的处罚。
若被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执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等,直至被告履行完毕。
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依法发出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