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措施变更协议书
甲方:(甲方全称)、(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乙方全称)、(营业执照号码)
鉴于: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享有对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的权利;
2. 乙方与甲方在(具体情况说明,例如合同、借款协议等)方面存在纠纷,并已引起法律纠纷;
3. 经甲方提出经济赔偿保全申请,法院已于(日期)作出了关于对乙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文号);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保全措施的种类和数额变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保全措施的变更
1. 甲方同意向法院提出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撤销原有的保全措施并申请新的保全措施;
2. 变更的保全措施种类为(详细说明),数额为(具体金额);
第二条 保全措施的变更手续
1.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递交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书;
2. 甲方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确保变更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备案;
第三条 赔偿责任
1.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如甲方因终止原有保全措施而给乙方造成损失和费用,乙方同意赔偿甲方损失及合理费用;
2. 若乙方未履行以上约定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法院恢复之前的保全措施;
第四条 协议效力
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 本协议是为了解决保全措施变更事宜而订立的,不影响双方在其他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可单独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