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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废止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10-30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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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法院为了防止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删除、销毁或转移财产、证据等行为,采取的一项暂时性措施。然而,有些情况下,诉讼保全的效力可能会被废止。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法律法规可以导致诉讼保全废止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作虚假陈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诉讼保全的实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诉讼保全将被废止。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诉讼公平和诚信原则。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已经生效,或者因自诉适用免除起诉程序、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处理的案件,其判决结果不支持申请诉讼保全的,诉讼保全将被废止。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保全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另一种废止诉讼保全的情形。当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措施能够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消除对被申请人不当损害的可能性时,诉讼保全将被废止。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利益平衡,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度的负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批准通过法律规定对国内有关事项实行特别保护的情况》,在国际条约中明确规定取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诉讼保全也会被废止。

总的来说,诉讼保全的废止是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诉讼公正、保障各方利益的一种表现。虚假证据、判决结果已生效以及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等情形都可以导致诉讼保全的废止。因此,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在申请、执行和废止诉讼保全时,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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