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保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证据进行保全的请求。经审查,作出如下裁定:
一、关于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的合法性问题,经查证属实。
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按照如下要求采取措施:
1. 被申请人须立即停止并禁止任何可能侵害申请人正当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销毁、转移、隐藏相关证据等。
2. 被申请人需在三日内将与本案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等材料存入指定的地点,并提供相关备份。
3. 被申请人应主动接受我院派遣的工作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并提供所需的协助。
4. 被申请人禁止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申请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工作。
三、我院决定对申请人的证据予以保全,采取以下措施:
1. 查封被申请人涉及本案的文件、资料与原始数据。
2. 禁止被申请人销毁或转移与本案有关的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重要证据。
3. 派遣工作人员进入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和取证记录。
四、我院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上传本裁定书于公告栏及互联网上,并报经济社会理事会备案。
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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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