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解除保全用
审理本案以来,经过法庭的合法程序和充分辩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庭作出如下民事裁定书:
原告X先生与被告Y公司在某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生争议。原告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存在被告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嫌疑。同时,原告还提供了相关的银行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进一步证明被告有可能将财产转移或隐藏。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诉讼权益和确保判决的执行,本庭认为有必要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进一步审查和调查,本庭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仍然无法清楚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财产或转移财产的行为,也没有发现被告有意图规避判决执行的迹象。
基于对案情的认真审查和权衡,本庭决定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冻结。同时,要求被告在解除保全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保证其存款与原告的债务无任何关联。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特此裁定。
以上是民事裁定书 解除保全用相关内容的概述,根据法庭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等,进行相关判断和决策,并最后做出解除保全冻结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