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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函主体
发布时间:2023-10-29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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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函主体

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权利的实施或者保障案件审理效果,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定期进行的判断,作出保全裁定,采取强制手段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限制、拘留,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保全担保函是用于保证诉讼保全申请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一种方式。在申请诉讼保全时,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函,向法院陈述保证履行之责任,以增加申请的成功率。诉讼保全担保函是由担保人发出,确保申请人能够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

诉讼保全担保函的主体通常有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诉讼保全担保函必须明确表明担保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但无论哪种情况,都要提供准确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或注册地)、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与法院联系。

其次,诉讼保全担保函应明确表述担保人对于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承诺。担保人要明确表示自愿为申请人提供保证,保证在申请人因此承受的损失时履行支付责任,并且承认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次,诉讼保全担保函应明确说明担保金额或者担保范围。担保金额是指担保人承担的最大债务额度,担保范围是指针对具体的诉讼保全措施所提供的担保,比如财产冻结、查封扣押等。

最后,诉讼保全担保函需有担保人的签名和日期。担保人必须亲自签署担保函并注明签署日期,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总之,诉讼保全担保函是一种有力的辅助手段,可帮助申请人增加诉讼保全申请的成功率。但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函时,需谨慎考虑自身的经济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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