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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之前转移财产
发布时间:2023-10-29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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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执行结果的有效实现,法院对被诉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确保诉讼权益得到保护。其中,被告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将面临诉讼时,往往会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来逃避被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

在诉讼保全之前转移财产,一般来说是违法行为,并虽然不会影响债权法律地位,但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撤销该法律行为,使其财产重新归还到诉讼保全的范围内。法律上通常对这类行为有一定的规范和制约。

首先,追溯期限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当被诉申请人违法获取他人财产的方式是通过与原告无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进行交易,那么如果原告要请求在追溯期限内追认其权益,必须在知道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日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请求。

其次,追溯期限的计算存在特殊情况。若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资、人事、借贷等其他合同关系,那么追溯期限会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计算。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在与有经济能力的第三人转移财产时,侵权人对该转移的财产享有相应的收益(即所得)的情形下,原告在起诉时要付给侵权人相当于收益10%以内的利息,作为退赔责任。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推定被告主观故意存在。比如,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转让了共同财产给第三方,法院可以推定这种行为是有恶意的,因此可以追认原告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然而,要想达到转移财产后重新归还的目的并不容易。因为法院对财产转移行为的确认并非一帆风顺,必须严格审查相关事实、部门,并判断是否构成虚假交易。对于证明原告权益的三方协议和证据的征求也是相对困难的一环。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之前转移财产是一种常见但违法的行为。法律对其设定了相应规定和制约。在实践中,要在合理的时间内提起诉讼,并且适当的证明和提交相关证据,才能获得法院对此类行为的认可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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