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就原被告离婚案件向贵院提起离婚财产保全申请。现特此致函,请求贵院核准并解除该项保全措施。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了一定的财产,这些财产应当按照平等分享的原则进行分割。保全措施的实施使得原被告无法自由支配财产,不利于双方公平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其次,考虑到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一旦原被告的财产被冻结,将对原被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困扰,并可能导致其无法及时履行日常开支或债务还款等义务。因此,解除保全措施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保全措施变更事实后不再需要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该项保全措施。”在本案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协议,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不存在消极影响甚至失联等情况。因此,保全措施已经失去实施的必要性,希望贵院能够予以解除。
最后,请贵院审慎考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案具体情况,撤销原离婚财产保全申请,释放未来财产,并尽快敦促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财产分割。
特此申请。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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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