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预防被告对财产进行转移、隐匿等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一些强制措施的行为。一般来说,可以根据需要多次申请诉讼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同一争议上最多能够提出两次相同类型的诉讼保全的申请。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次诉讼保全期满前提出新的诉讼保全申请时,法院应当继续审查。
也就是说,尽管在同一争议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只能有两次,但是在第一次诉讼保全期满之前,如果当事人认为还需要继续保全的,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临时诉讼保全申请和终审诉讼保全申请。
临时诉讼保全的申请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因急迫需要而提出的,目的是暂时保全当事人的权利,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进行损害对方权益的行为。
终审诉讼保全的申请一般是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出的,一般用于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因此,在同一争议上尽管只能提出最多两次相同类型的诉讼保全申请,但是如果在第一次诉讼保全期满之前仍然需要保全,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此外,还可以根据需求提出临时诉讼保全申请和终审诉讼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