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XXXXXXX
当事人: 原告A vs 被告B
经审理查明,原告A向本院起诉被告B的请求诉讼保全保函费纠纷一案,原告A主张被告B应承担诉讼保全保函费的全部费用。
本院认为,在我国法律规定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若能证明经济困难或无偿提供住房需要,可以免除缴纳保函费。而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原告A未能确实证明自身属于免缴保函费的情形。
在审理中,被告B辩称原告A的请求不成立,并要求原告A承担部分诉讼保全保函费。本院对被告B的辩称进行了审查,认为被告B的辩称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故驳回了其请求。
在酌定是否减轻原告A的负担时,本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1. 原告A的经济状况;
2. 诉讼保全保函费的数额;
3. 本案诉讼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款的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B应承担原告A请求的诉讼保全保函费的全部费用。
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时生效。
特此判决。
审判长:XXX 签字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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