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诉讼保全通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我院特向各级人民法院、涉及到本案的相关当事人、第三人发出诉讼保全通知:
一、凡是涉及到即将进行或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当事人请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将依法审核决定是否予以保全。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时,当事人应慎重选择适用的保全方式。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身份保全等。各种保全方式具体适用的要求和程序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三、若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被法院受理,法院将依法开展相关审查,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保全决定。
四、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负有配合法院进行保全工作的义务,不得抗拒、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为保全决定有错误或者变化了案件事实,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或者申请修改保全措施。
六、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如对法院作出的保全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复议,但须在接到保全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
七、若第三人提供虚假情况致使保全措施错误实施,造成损失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凡接到本通知的各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第三人,请按照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确保诉讼保全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特此通知。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