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财产保全哪个法院解除
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如果另一方认为保全措施过度,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那么问题来了,取消财产保全到底需要由哪个法院来解除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取消财产保全应当由原审法院进行解除。也就是说,如果财产保全是在一审中由法院决定并执行的,那么解除申请也应当提交给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来决定是否解除。如果财产保全是在二审或再审中由上级法院决定并执行的,那么解除申请则应当提交给该上级法院。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原审法院不再存在或者已经停止作出决定的,解除申请可以提交给管辖地的基层法院处理。同时,如果财产保全涉及不同法院所管辖的案件,那么解除申请则应当提交给被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法院所在地的法院。
此外,如果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存在异议,相对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申请复议或再审。上级法院在接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处理,并作出裁定。
总之,在取消财产保全的问题上,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由哪个法院来解除取决于保全措施是由哪个法院决定并执行的。根据不同情形,解除申请需要提交给相应的法院进行处理。当然,如果对于解除申请存在争议,相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