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送达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我院受理了申请人(原告)关于对被申请人(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可能导致其财产无法执行。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二、财产保全措施
我院对被申请人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存款账户
2.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股票投资
3. 扣押被申请人名下车辆
三、被告权利义务提醒
1.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送达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我院书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被申请人未按照前述规定提出解除申请的,视为被告放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3. 被申请人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涉案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公告期限
本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十五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送达地点为:中国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请相关当事人注意,如有问题,请及时到我院了解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