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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0-28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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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申请人A先生因XXXX与被申请人B女士发生XXXX纠纷,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确认,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保全担保金。依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原告对于被告财产采取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二、根据现有的证据和经过的审查,本院认定涉案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主张的财产保全请求具有一定可行性。经审慎考虑,本院决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告名下的XX银行账户,金额为XXX元;
  2. 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位于XXXXX;
  3. 扣押被告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为XXXX。

本院要求公安机关、银行机构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判决书的要求,执行以上财产保全措施,并将相关所在地保全财产及时告知本院。

三、申请人应当在XXX日内向原告提供相应的保全财产担保,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四、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XXXXX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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