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 法条
保全是指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对被执行财产进行破坏、转移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它丧失债权基础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然而,有时候被保全的财产可能并不具备实际的需要保全的价值,或者涉及的情况已经改变,这时候就需要解除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解除保全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当被保全的财产本身不存在或者变卖不能实现债权时,法院可以依法解除保全。也就是说,如果保全措施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无法实现目的,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如何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足以担保债权的主张抵押权人、质权人或者债权人以外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同时,如果债权人给出适当的担保,法院也可以解除保全。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还规定了被执行人因履行了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可以申请解除不动产的保全。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法院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被保全的财产一旦解除保全,对于执行程序中以依据财产保全而做出的有关决定,法院应当改变或者撤回。但是,在保全期间采取的其他措施,仍然有效。
总之,解除保全是保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能够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除保全可以根据相关情形和申请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这样一来,保全制度才能更加完善地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