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结果告知
尊敬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院审查您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决定对涉案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委托执行法官组织实施。
现据此向您告知以下有关事项:
一、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情况
根据您的申请,本院已经决定对涉案财产进行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其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经将保全通知书送达给如下相关人员:
1. 被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司名称、住所地)。
2. 第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公司名称、住所地)。
3. 相关机构:名称、住所地。
二、财产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执行结束之日止。
三、异议及解除财产保全的方式
如果您对本院决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将在收到您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如果财产保全事由消失或者变更,您也可以随时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四、违反财产保全决定的后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干预财产保全的执行。如您故意妨碍财产保全的进行,可能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请您在财产保全期间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和本院的通知,并根据本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合与协助。
请您务必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义务,以免延误诉讼进程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您对本次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一切顺利!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