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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27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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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是指在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批准后,被申请人对该申请提出的异议。法律对于诉讼财产保全异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被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提出异议。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法院发出的财产保全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书面提出异议。

其次,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法院应当在受理财产保全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以裁定的形式作出是否支持财产保全的决定。如果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无正当理由,将会驳回异议并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存在争议,则会指定时间与双方进行听证,最终再作出是否支持财产保全的决定。

此外,被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理由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缺乏必要性的理由,例如被申请人存在其他足以保障债权人权益的财产,因此无需进行财产保全;二是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措施过于严格或不适当的理由,例如财产保全措施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三是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程序存在违规的理由,例如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未符合相关法定条件。

最后,在诉讼财产保全异议中,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申请提出异议后未予以撤回,也没有提供担保,那么财产保全将会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除非特殊情况,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起五日内按照原样将财产交付给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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