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权利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可能导致诉讼权利人难以实现法律权益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在进行诉讼财产保全之前,申请人需要了解相关的费率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率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公布,目前仍然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费用收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保全裁定送达费、财产保全执行通知送达费等。
首先,申请人需要支付的是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根据《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需要按照申请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1. 财产保全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申请费为50元;
2. 财产保全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申请费为100元加上财产数额的1%;
3. 财产保全数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申请费为1100元加上财产数额的0.5%;
4. 财产保全数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申请费为5600元加上财产数额的0.2%;
5. 财产保全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申请费为15600元加上财产数额的0.05%。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支付保全裁定送达费。根据《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时,法院需要将裁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而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应的送达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1. 保全裁定送达费为20元/人次;
2. 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费用为10%的人民币币值;
3.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确定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无法送达他本人,申请人需支付60元/次的费用。
最后,申请人还需要支付财产保全执行通知送达费。根据《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在对财产进行保全后,需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具体费率如下:
1. 财产保全执行通知送达费为20元/人次;
2. 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费用为10%的人民币币值;
3.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确定被通知单位或者个人住所地或者无法送达被通知人,申请人需支付60元/次的费用。
综上所述,诉讼财产保全的费率在不同金额范围内是不同的。当申请人需要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时,需要根据相应规定缴纳申请费、保全裁定送达费以及财产保全执行通知送达费。这些费用将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