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采取相应措施使被申请人不得处置、转移财产或采取其他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行为。保全程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保全申请资格
保全申请人必须是享有当事人地位或者与申请人订立具有保全性质的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存在诉讼主体关系
保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必须存在诉讼主体关系。即保全申请人必须是已经提起或拟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申请人则是被保全的财产所属人。
三、存在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形
保全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一定事实根据,能够说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这意味着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以确保法院对其保全请求的支持。
四、保全措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全申请人需要证明所请求的保全措施是必要且合理的。即通过采取保全措施,能够有效地防止被申请人处置或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五、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担保不确实
保全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供相应的担保来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可以视情况不提供担保。不过,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提供担保存在着实际困难。
六、诉讼标的具备可执行性
对于财产保全申请来说,保全标的必须具备可执行性。即所要保全的财产是可以被执行的,例如现金、存款、股权等。如果不能具备可执行性,法院是无法支持保全申请的。
以上就是法院诉讼保全的条件。保全程序的实施需要满足这些基本要求,以确保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