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原告的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某种法律措施,保护、封存或冻结被告的财产,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然而,虽然诉讼保全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保护原告的权益,但它并不能排除执行,也即并不能阻止对被告财产的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暂时性措施的请求时,如果确认该请求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应当提供的标准,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说,诉讼保全只是一项暂时性的措施,主要用来确保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保证债务履行后能够顺利执行。
具体来说,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其中,财产保全是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保全方式。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变价或销售,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虽然诉讼保全可以有效地限制被告对财产的处置权,但它并不能永久排除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予以准许后,即执行。”也就是说,一旦案件审理终结,原告在获得法院判决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将执行裁定送达给被告,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恶意滥用诉讼保全权利的惩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0条的规定:“滥用民事权利罪,是指滥用民事官司或者与民事诉讼相关的其他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原告滥用诉讼权利,导致被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法院有权撤销或减少被出具的诉讼保全令,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并不能排除执行。虽然它可以暂时限制被告对财产的处置权,确保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但一旦案件审理结束,原告仍然可以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为了避免滥用诉讼保全权利,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