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文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法院经常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护执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最高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案件适用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财产保全费的定义和范围
财产保全费是指执行法院为保全财产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交通、通讯、印刷、拍照、打印、存储等费用,以及鉴定、评估、拍卖、保管等费用。财产保全费的范围包括执行中保全的财产和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中保全的财产。被执行人在财产保全期间要求暂缓执行和申请财产保全解除的复议、再审、申诉案件中,执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酌情收取财产保全费。
二、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
1. 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分为一般财产保全费和特别程序财产保全费。其中,一般财产保全费指执行中的一般财产保全,特别程序财产保全费指包括冻结、扣押、查封等特别程序财产保全。
2. 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方法:
(1)财产保全费以实际支出为基础,执行法院在保全期间及时核定财产保全费用,保全期满即确定财产保全费,并交由被执行人承担。
(2)如对财产的保全导致被执行人权益受到损害,被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法院在核定财产保全费时进行减免。
(3)当财产保全期间被执行人提交的财产申报有虚假情况,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调整财产保全费用,并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相关费用。
三、其他规定
1. 财产保全费应当由执行法院收取,收取到的财产保全费应当及时归入执行专户,不能直接用于支付其他费用。
2. 被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费异议要求应当在保全期满后10日内提出,超过期限,执行法院不予受理。
3. 基层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区财产保全费实际情况,结合《规定》制定本地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商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收费的监督管理。
通过规范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不仅能够保护执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提高执行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和权威,有利于社会公平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