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院的司法职能,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案件受理
1. 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接受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适用本规则。
2. 受理方式
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受理决定书应当明确案件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保全对象的基本情况,并告知当事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三、立案和审查
1. 立案
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手续,并将立案通知书发给当事人。
立案通知书应当明确案号、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2. 审查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相应的资料,或者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法院应当在审查期满后作出裁定或者通知当事人补正申请书。
四、申请执行
1. 申请执行要求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标的物的基本情况、执行依据等。
2. 执行程序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的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在收到执行申请书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执行。
法院应当在执行期间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五、保全措施
1. 保全冻结
保全冻结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手段,指对当事人特定的存款、赡养费用等财产予以暂时冻结。
法院应当在裁定中告知对该项财产保全冻结的金额、保全期限等信息。
2. 保全中止
当保全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保全目的已经达到等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保全中止的决定。
3. 保全解除
当保全期限届满、保全申请人撤销、保全目的已经完成等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保全解除的决定。
六、效力和监督
1. 效力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法院在财产保全案件的审理和处理中必须遵守本规则所规定的规定。
2. 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进行财产保全案件的审理和处理,确保财产保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对于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对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附则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所有。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