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诉讼保全的条件
诉讼保全是指当诉讼标的物处于危及状态时,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发出保全决定,暂时冻结、查封、扣押、股权冻结等措施,以保全诉讼标的物权利,防止被申请人毁损、转移或者失去。由于诉讼保全具有临时性和不可逆性特征,对于当事人权利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解除诉讼保全的条件变得至关重要。
首先,法律要求申请人诉讼请求没有被驳回或者已经撤回。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保全诉讼标的物,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已经撤回,证明此时申请人没有对诉讼标的物的权利,也就是说将此类标的物放回到之前的状态下并没有意义,因此,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在诉讼请求未被判决或撤回之前才有资格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其次,必须证明被申请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者解除保全措施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可逆的损失。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根本原因是诉讼标的物可能被被申请人毁损、转移或者失去,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能够提供适当的担保并证明诉讼标的物已处于安全的状态下,解除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另外,还必须证明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时存在着一定的过失。在一些情况下,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存在着一定的过失和错误,有可能是过于急躁或者没能充分考虑标的物的保全状况,因此导致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影响。若法院判定申请人确实存在过失,那么就有可能会解除保全措施。
最后,解除保全措施必须合法。诉讼保全的措施能否合法,与法院的判定息息相关。若法院在保全决定书中未按照适当的法定程序或者审理规定作出决定,那么这种保全措施就是非法的,申请人就可以根据相关法规提出解除申请进行维护。
总之,解除诉讼保全的条件十分严格。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一定要了解和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要求,以免因疏忽而耽误申请撤销保全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