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谁承担?
诉讼保全担保费,即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费用的承担责任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探讨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谁承担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了解何谓诉讼保全。在法律意义上,诉讼保全是指为了保全诉讼标的物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它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就我国法律制度而言,诉讼保全担保费的承担责任主要围绕着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主张权力的当事人,即诉讼请求权的主张人;二是诉讼保全措施申请的法定义务人,即诉讼保全责任人。
首先,就主张权力的当事人而言,很多人认为他应该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费的费用。理由有二:一是主张方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该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二是主张方主张的权益与被保全物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应该自行承担费用。
然而,细究法律规定,我们会发现这样的观点并非完全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明确规定:“申请人为取得诉讼保全权利,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费用。”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也就意味着他在申请时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诉讼保全担保费作为实现担保目的的手段,实际上是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因而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费用。
实际上,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的规定,被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知识产权利用费、合法费用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这实际上是在确认了被申请人承担诉讼保全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被申请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
当然,也有一些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主张方在请求保全措施时,并没有确切的知识保全意图,只是在保全标的物上获得临时支配权,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为了所谓的法律战术优势,而与实际保全利益无关。因此,主张方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然而,这种观点相对较为片面。作为一种保全制度,诉讼保全的目的就是保全诉讼标的物,提供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因此,诉讼保全应被视为一种必要的公共服务,而非单纯的法律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要求主张方自行承担诉讼保全费用,将损失其获得公正审判的平等权利。
总而言之,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是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当然,具体的费用承担责任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因为利益冲突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诉讼保全担保费的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公正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