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保全裁书
一、案件概况
本案系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之间的商业纠纷案件,原告甲方要求本庭保全被告乙方的财产。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甲方向本庭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详细陈述了以下事实与理由:
首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之间存在一份商业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甲方应向被告乙方支付资金,并在一个月之后收到货物。然而,原告甲方已按期支付了全部款项,但被告乙方却拒绝交付货物。这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并给原告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其次,原告甲方已多次向被告乙方提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乙方始终未作出任何回应。原告甲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索权益。
再次,鉴于被告乙方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原告甲方担心被告乙方将财产转移,以逃避债务责任。为此,原告甲方请求本庭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乙方的银行账户,并扣押其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以确保被告乙方有足够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定结果
本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甲方的申请符合《保全裁定法》的规定,应予以保全。根据《保全裁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庭决定如下:
1.冻结被告乙方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确保被告乙方的资金不能被转移或取出;
2.扣押被告乙方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其公司下所有设备、库存以及办公用房;
3.被告乙方应提供相关财产证明,包括银行账户明细、动产和不动产证明等;
4.被告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庭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异议期届满后,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方式
本庭指定执行员对本裁定书的执行工作负责。执行员将依法对被告乙方的财产进行冻结和扣押,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案。
五、期限与效力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行生效。被告乙方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否则,本庭将依法一切必要程序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
六、附则
本庭对本案有进一步审理之权,并保留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的权益。
七、裁定书送达
本裁定书送达原告甲方、被告乙方,送达时间为本庭出具裁定书之日。
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