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 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年XX月XX日XX号
当事人:甲方(原告):XXX公司
乙方(被告):XXX个人
案由:财产保全解除申请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案情介绍
甲方作为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并经本院裁定,于XXXX年XX月XX日对乙方的以下财产予以保全:
(1)位于XXX市XXX区XXX小区X栋X单元X室的房产;
(2)甲方向乙方发放的借款合同签订时所提供的保证人所拥有的个人财产。
二、申请理由
甲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主要是乙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且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债务人存在财产转移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申请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符合本法第100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又因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在法院先予以保全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四、裁定理由
经审理查明,甲方在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无法证明乙方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鉴于此,本院认为甲方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不足以证明其应当保全的需求,故决定解除甲方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裁定内容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1. 解除对乙方所持有的位于XXX市XXX区XXX小区X栋X单元X室的房产的保全措施;
2. 解除对甲方向乙方发放的借款合同签订时所提供的保证人所拥有的个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六、裁定的法律效力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七、执行的方式与期限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通知甲方与乙方并分别履行相应的义务。
特此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员:XXX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