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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1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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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院公告

尊敬的各位当事人和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和公开执行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要求,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将本院审理的一些案件的有关信息在本院网站上进行公告,以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

首先,我院在审理一起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中,被告方李某的上诉被驳回,一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的主要争议点为:原告中心公司与被告方李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我院认为,被告方李某未经原告中心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商标,导致中心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受到影响,构成商标侵权。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被告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李某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其次,我院在审理涉及合同纠纷的一起案件中,依法判决上诉人赵某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并给付应付款项,并驳回其余诉讼请求。该案主要争议点为:上诉人赵某与被诉人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我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赵某与张某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关系,赵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本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赵某的上诉请求部分,同时判决赵某应该按约定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及应付款项。

最后,我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处罚金。该案的主要事实为: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小药店中销售假药,扰乱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经依法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应该依法惩处。因此,本院裁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违法所得和销售的假药物品予以追缴和没收。

请各位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申诉、书面答辩、参加庭审等权利。同时,本院也呼吁各位当事人和律师能够勤学思考、遵纪守法、依法维权,为构建法治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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