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诉讼保全 预付款 裁定书
尊敬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规定,我诉请贵庭对涉及的预付款进行保全,以确保我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庭递交以下诉讼保全、预付款的裁定书,详细陈述如下:
一、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一笔预付款,并按照合同规定,在特定时间内应予支付该款项。然而,截至目前,被告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公平原则的实现,原告特向法院请求对被告的预付款进行保全,确保被告在诉讼程序结束之前支付其所欠款项。
二、诉请事实和理由:
1. 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笔预付款,并规定了支付时间和方式。
2. 被告未履约:尽管合同生效已有一段时日,被告至今未付清预付款款项。
3. 经济损失:预付款的迟延支付导致原告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如无法按期支付合同中约定的款项、无法继续推进项目等。
4. 恶意拖延:被告的迟延行为表明其存在恶意拖延的可能,可能会导致原告的权益被进一步损害。
5. 紧急性:由于该预付款的支付期限已过,诉讼程序将可能花费一定时间,为了保护原告权益,必须立即进行防范性保全。
三、保全措施: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诉请法院对被告的预付款进行以下保全措施:
1. 被告应立即支付预付款的全部金额(具体金额见附件)。
2. 被告如不能立即支付全部款项,应提供担保,按照法院指定的方式和金额提供。
3. 在支付或提供担保之前,被告应暂停将款项转移至他方账户的行为。
4. 被告应提供相关财产及其他有价证券作为保全。
四、裁定依据:
本裁定书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全法》的规定。
五、裁定结果:
根据本案的情况和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1. 命令被告立即支付预付款的全部金额(具体金额见附件)。
2. 被告如不能立即支付全部款项,应提供担保,按照法院指定的方式和金额提供。
3. 在支付或提供担保之前,被告应暂停将款项转移至他方账户的行为。
4. 被告应提供相关财产及其他有价证券作为保全。
六、附则:
1. 被告及其代理人应遵守法院的裁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原告应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被告拖欠预付款的事实。
3. 被告应在指定日期前向法院提交支付预付款或担保的证明。
四、裁定的上诉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在裁定期限内,被告或原告均有权请求上诉,并应向上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特此裁定。
审判长:(签名) 日期:(年月日)
书记员:(签名)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