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被告的到期判决书
公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北京XX法院:
原告:XXX
被告:XXX
立案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案号:XXX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的诉讼保全案。
经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充分审查,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法庭认为如下:
一、原告请求对被告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带了相应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其权益受到了实际或者可能的侵害,需要采取措施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确实证明了其主张受到了一定的侵害。
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抗辩意见。被告主张所采取的行为并未实际侵害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陈述的抗辩理由应在诉讼的判决环节进一步审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申请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后立即进行调查。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存在原告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的事实,应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四、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采取如下诉讼保全措施:
1.冻结被告名下的XX银行账号,冻结金额为XXXX元;
2.对被告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本院将在案件的进一步审理过程中进行具体审议。
六、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并在XXXX年XX月XX日到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七、本案的进一步审理,本院将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并在最终判决中作出公正的裁决。
特此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