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担保诉讼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XXX
一、案情概述
申请人:XXX公司
被申请人:XXX企业
本案为申请人XXX公司就与被申请人XXX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的案件。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陈述,申请人声称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但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导致申请人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证据分析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
1. 担保合同:申请人提供了合同副本,证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确实存在一份担保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被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保证金。
2. 违约凭证: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的违约凭证,证明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导致申请人遭受了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申请人有理由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保全措施。
三、裁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作出以下裁定:
驳回被申请人的抗辩,认定被申请人对担保合同履行存在违约行为,申请人有权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
四、裁定内容
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及相关资金,金额不得低于担保保证金的数额。
2. 查封被申请人财产: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和其他财产,直至申请人所受经济损失得到充分赔偿为止。
五、执行方式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时,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交保全担保金,并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之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
六、裁决结果
本院决定驳回被申请人的抗辩,批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特此裁定。
人民法院签章:
日期:
以上为《保函担保诉讼保全裁定书》内容,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阅读、确认,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