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的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XX
案由: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申请
申请人:XX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被申请人:XXX个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的申请,现依法对该申请案作出如下裁定:
一、经查,自申请人XXX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后,本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XXX个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XXX公司请求解除所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审理。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解除。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为应解除该保全措施,并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担保后法院解除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如下裁定:
1. 根据申请人XXX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及担保金额,本院决定解除现有对被申请人XXX个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2. 申请人XXX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为XXXXX元,属于足够保障本次案件的担保金额。
3. 解除保全措施后,如被申请人XXX个人逃避法律的追究或故意销毁、转移涉案财产,申请人XXX公司的担保金额将予以冻结,并在本院另行作出相关处理。
四、解除保全提供担保后,被申请人XXX个人及相关各方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配合本院的调查和审判工作,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五、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定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