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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额度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01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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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权利及实现诉讼目的而采取的措施,以防被申请人假冒、转移财产等导致诉讼目的无法达成。而诉讼保全担保额度则是指保全担保物的价值,作为申请人保证能够承担因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一种方式。

目前,关于诉讼保全担保额度的规定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有相关规定,二是在各地法院的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调解和经验。

首先,从国家法律法规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或者保证金,以保证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适当数额的担保或者保证金。”这一规定表明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并且担保或者保证金的数额应该是适当的。具体的数额标准则需要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保全措施的性质、担保物的价值及被申请人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其次,在各地法院的工作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关于诉讼保全担保额度的调解和经验。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经提出过的一份《民事诉讼保全标准》指出,当申请人为普通公民且保全金额不超过30万元时,规定可以适当降低担保额度;当申请人提供的是无不良纪录的大型担保公司的保证书等时,可以适当降低担保额度;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房屋等有稳定市场价值的不动产时,应当适当降低担保额度。这一标准的发布,为当事人提供了保全担保额度的参考标准。

总之,诉讼保全担保额度是保障被申请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申请人来说,应当按照法院的规定提供适当的担保或保证金;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评估保全担保额度的大小,同时也可以依据各地法院的经验和调解意见参考。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才能够更加公正、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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