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裁定书
(XXXX)民保初字第XXX号
原告:XXX
被告: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本院审理,现对原告提出的请求解除保全措施一案作出如下裁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XXX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XXX采取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确有证明其请求财产受到侵害的合理理由。本院依法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二、被告辩论意见
被告XXX在财产保全期间提交了辩论意见书。被告声称原告的请求没有合理依据,并请求解除保全措施。
三、本院审理意见及裁定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辩论意见,可以初步确认原告的请求确有合理依据。本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确保了对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行了适度保护。被告对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提出了质疑,主张其并无实质性侵害原告的财产权益。原告在保全期间亦未提供更多证据证明被告的侵害行为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论意见合法合理,此案涉及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再必要。为维护诉讼双方的权益平衡、诉讼公平,经审理综合考虑,裁定如下:
1. 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四、本裁定即时生效。
特此裁定。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日期:年 月 日
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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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此为虚构裁定书,如需真实文书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